我国目前对社团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因此,社团工作要想开展得好,必须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自身三方面的合力。在《坚持自主创新 提升管理水平》和《社团组织要善于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两文中,笔者分别就登记管理机关和社团组织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本文重点论述业务主管单位应如何履行起其应尽的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承担起以下职责:
一是业务指导。指导所属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最基本职责,否则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便失去意义了。然而如何进行指导、怎样把握指导的力度,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两种不正常的现象:一种是将社团牢牢抓在手里不放,大事小事都由业务主管单位说了算,社团毫无独立性可言;二是彻底放手不管,对所属社团工作不闻不问,社团遇到困难时也不积极帮助解决,任其自生自灭。在这方面,滁州市卫生局做得比较好,针对本系统社团比较多的现状,该局专门设立了一个社团办公室,负责指导所属社团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协调社团与各方面的关系,为社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注重发挥社团组织自身的积极性,不搞包办代替。因此,我市卫生系统的社团组织活动都开展得比较好,社团也比较有活力。
二是物质支持。社团开展活动,需要一定的资金、场地和工作人员等,业务主管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支持。如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所属社团开展活动时,都在资金、场地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
三是精神奖励。社团工作最大的难处在于缺乏一种激励机制,社团工作者即使工作开展得再好,也往往难以象在其它社会组织那样获得物质奖励或职务升迁。因此,如何调动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便成了一道难题,实践证明,适当的精神奖励是社团工作的一个有效激励手段。如,滁州市科协一般每年都要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所属社团进行表彰,大大调动了社团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增强了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凝聚力。
四是适当授权。社团工作要想开展得好,还必须有一定的“抓手”才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相当一部分服务、中介工作将移交给社团组织,为社会团体的“有为、有位”带来了良机。因此,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顺应改革的需要,大胆向社团组织放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市卫生局将医疗事故鉴定的职能移交给了市医学会,为学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五是列入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团工作是否真正重视,还体现在能否将社团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内容之中。如市体育局将指导和支持所属社团开展各种体育活动,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由一名分管副局长和相关业务科室具体抓落实,使我市体育类社团近年来获得较快的发展,社团活动也开展得比较正常。
六是加强监督。对社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基本职责之一,如帮助所属社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帮助社团搞好党建工作;做好社团负责人的推荐等。
总之,业务主管单位在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不闻不问,而要切实履行起应尽的职责,与登记管理机关一道,共同推动社团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滁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黄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