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 黄庆一
由于工作关系,近年来笔者参加了市内外一些社团组织召开的会议,感觉滁州市市直社团召开的会议总体是比较规范的,但有的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区。现将常见的错误形式列举如下,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参考。
错误一:位置角色不当。由于社团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所以有的社团召开会议时,未能适应角色的转变,对着台下的协会会员大谈特谈本社团以外的工作,让参会人员很纳闷,今天开的到底是什么会?还有的将社团会当作了部门会来开,没有将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放在应有的位置上。
错误二:擅自修改章程。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对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民政部据此制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这是各社团制订或修改章程时应遵循的依据。为确保章程符合要求,各社团在制订或修改章程时,要事先报民政部门审核。然而个别社团没有认真履行这一手续,开会时突然来个通过章程,让民政部门措手不及。如果这个章程与范本出入比较大,即使在大会上获得通过,也因无法获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而无效。
错误三:擅自提前或延期换届。社团章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个别社团没有认真履行以上程序,有的提前换届邀请民管局参会时,没有说明这是换届大会;还有的到了应该换届的时候,却迟迟没有履行换届手续。
错误四:社团领导机构产生不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章程范本第四章明确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少数社团开会时只是宣读一下名单,没有依法履行选举程序,个别社团甚至采取了宣读文件直接任命的形式。对此,民政部门将不承认其选举结果,不予颁发或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错误五:会费标准未经讨论通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然而个别社团没有在大会上通过会费标准,而是直接将会费标准发给会员执行,有的会费标准偏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于这种未经讨论的会费标准,民政部门是不承认的,将不予提供民间组织专用收据,广大会员单位也可以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民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