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要有十足的信心
广东是改革的先锋,广州则是改革的重镇,经济改革如此,社会改革亦然。从中央开始强调“社会建设”的目标以来,广州的社会发展一直充满活力。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一旦有与社会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出台讨论,广州的社会舆论就会给出极为积极的参与信号。
意见稿的争论点主要是第一章第三条的内容,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对此,舆论很快就在猜测“非法”的边界何在?按照一些媒体人的质疑,实施工商登记的类NGO组织显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所组织和筹备的大量活动难道都是非法的么?
而来自清华大学副教授贾西津的解读则更为明晰,她表示“非法组织”本身是一个不合法律的概念。“非法”必须明确“法”是什么,法是有层次的,首先是宪法基本法,次之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然后还有部门规章等,法体系之间就存在着一个效力顺序问题,相互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所以法律概念只存在具体的“违法行为”,不能笼统说一个组织是不在“法”体系之内的,是非“法”的。当然,贾西津也表示这样的论述不包括那些已经被撤销登记资格的组织。
的确,就法律而论法律,制定一个政策规章必须满足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基本要求。广州市社科院的法学专家于静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没有同时下发解释稿,这对于参照每一个法条是否符合上位法的工作存有较大难度。而假如在关乎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定问题上不能谨遵宪法、上位法,那么社会组织工作者必然会感到惊恐异常。
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感,有其深刻的历史因素。一如多篇参与讨论意见稿的文章中所涉及的,2000年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就有完全一样的规定,此前1998年开始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都有类似规定。有学者表示这些规定完全构成了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口袋罪”,而贾西津也指出,如果使用“非法组织”的概念,那么就会造成“人人违法”的情况,最后的执法结果一定是选择性执法。
当然,过去十多年广州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政府推动功不可没。广州乃至广东的民间社会无不充满活力的原因,恰恰在于政府开明包容的态度。即便此次广州市民政局颁布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的举动,我们也相信,政府内部也应该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一旦该话题进入舆论议程,那么民间积极的发声,官方主动出来回应这样令人熟悉的“广州现象”,也一定会再度出现。
活跃却懂得克制的社会组织,严肃却不乏开明的政府官员,这些都是广州成为一个多元社会的重要推力。在推进社会建设的道途上,促进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们期待,只要广州的社会与官方能够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理性、友善的交流和恳谈,
来源: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