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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废除“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规定

日期:2014-06-17 浏览:

 

广州废除“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规定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开办)资金要求。此前引起争议的“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被删掉。

基金会还是实行“实缴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直接登记,“第七条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这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办法》还降低了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不少于15个即可。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表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借鉴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取消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开办)资金要求,“基金会还是实行‘实缴制’,而(其它)民办非企业可以是认缴制,按照承诺时间逐步到位。”

“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被删

《办法》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其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形成合理竞争局面。”昨日负责发布该文件的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

此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社会组织使用场地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这曾引来众多社会组织的不满。记者发现,此次《办法》删掉了“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的要求。

《办法》同时规定,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放松政府的管制和不必要的干预。

                                                   (来源 新快报 记者 罗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