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mjzz.zjmz.gov.cn 2007年07月12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民〔2007〕133号,2007年7月9日)
厅机关各局处室: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是指就民间组织全部或部分主体资格的取得、延续和终止,由申请人依据规定的条件、格式和程序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并须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共17项,依其组织类别的不同分为:
(一)社会团体7项: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4项:名称预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基金会6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第四条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一次只能提出和办理一项许可事项,但同一机构或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可以多项合并办理。
第五条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为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各局处室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浙民人〔2004〕155号)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办理流程
第七条 民间组织许可事项办理的一般流程依次为:受理、审查、决定、答复。
第八条 受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民间组织许可事项申请的行为。
经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民间组织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民间组织业务内容,但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即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根据条件进行当场修改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完成;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应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
(五)申请材料属于民间组织许可事项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达到规定份数的,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六)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登记造册。
第九条 审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等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办理意见的行为。
审查分为个人审查和集体审查。个人审查是指经办工作人员依据其权限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须经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审查;集体审查是指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基金会设立登记应依次经局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
第十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的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征求其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请求。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决定,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结论的行为。
下列许可事项由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基金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下列许可事项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作出决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
下列许可事项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局长”)作出决定:社会团体除名称变更登记外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名称变更登记外的变更登记,基金会除名称变更登记外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决定应提供加盖印章、载明日期并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批准文件、登记证书)。
决定许可社会团体(不含分支、代表机构)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应在文件中明确社会团体的类别,分别是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还是联合性。
决定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应在文件中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分别是法人制、合伙制,还是个体制。
决定许可基金会(不含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应在文件中明确基金会的类别,是公募性,还是非公募性。
第十三条 答复,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告知申请人许可或不予许可结论的行为。
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因变更或注销登记造成民间组织主体变化、灭失的,还应收缴其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依照岗位和权限的不同,具体经办民间组织许可事项。
三、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法规、规章对民间组织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20日内予以办结。
确需延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向社会公示和承诺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基金会设立登记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见表1):
(一)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
(二)分管副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局长审查。
(三)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并召集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
(四)局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对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的申请事项,由经办的工作人员拟出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局长同意后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查。
(六)分管厅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由分管厅领导直接作出决定。
(七)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应与厅办公室及时沟通厅长办公会议的安排情况,确保申请事项在提交后的20日内予以审查。
(八)厅长办公会议未能在20日内审查的申请事项,经厅长同意后,以厅领导传阅的方式进行审查。
(九)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厅办公室应及时拟稿和核稿,分管厅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文件。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基金会变更登记中的名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见表2):
(一)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
(二)分管副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对拟予同意的交由经办的工作人员拟稿后送交局长审查。
(三)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核稿。
(四)厅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送交分管厅领导审结。
(五)分管厅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并签发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见表3):
(一)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
(二)分管副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局长审查。
(三)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基金会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参见表4):
(一)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提出办理意见后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
(二)分管副局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结,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已作出决定的申请事项,由经办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登记证书等凭证,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登记程序,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许可事项办结后,经办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等登记归档。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民间组织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结。各市、县(市、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