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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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起步于2002年。多年来,在民政部的精心指导下,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按照“依法规范、引导规范、自主规范”的工作思路,在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规,依法规范
上海依法规范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上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政府规章《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做出了规定,一是从内因上,就行业协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办会、民主管理等做出了规定;二是从外因上,作出了“政社分开”的规定,提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等。法规和规章颁布的当年,上海所有的行业协会都依法实行了政社分开,所有担任行业协会领导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从行业协会中退出。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内部建设得到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水平逐步提高。第二阶段, 2009年,上海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协会政社分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将“政社分开”的范围,由行业协会扩大到所有以企业或经济类团体为会员的专业性、联合性社团。截至2010年6月底,全市 524家企业协会基本实现了与党政机关“人员、机构、财务、资产”四分开,其中已有335名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243名处以下公务员从企业协会中退出。第三阶段,2010年7月,上海重新修订发布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规定》在总结上海实践,借鉴广东经验的基础上,围绕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在登记成立问题上,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直接登记。二是在政社分开问题上,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修改为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任何职务。三是明确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机制,为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明确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要做好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工作等,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五是明确了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规定对逾期未接收年度检查的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六个月仍未接受检查的,予以撤销登记。经过8年时间,三个阶段的不懈努力,上海基本形成了较完备的行业协会发展法规,为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建立评估制度,引导规范
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只能解决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和原则问题,不能解决规范化建设的高标准、高水平问题,也不能解决行业协会党的建设、能力建设、诚信建设和专业化建设等不属于法律规范的问题。为此,在民政部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们从2006年开始,探索开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引导行业协会自觉按照评估标准,提高规范化建设的水平。主要做法,一是制定标准。我们以民政部制定的评估标准为依据,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内容全面、项目细分、任务量化、指标分级的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为行业协会提供了一个顶层设计、目标递进的规范化建设架构。二是实施评估。我们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明确了“试标准、试机制、试方法”的工作目标。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评估标准、出台了评估办法和评估程序、建立了评估专家委员会、形成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了政社合作,以社会化评估为主的评估工作机制等。三是评估激励。对获得评估等级的行业协会,我们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有:发布通报和举行授牌表彰大会,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公告名单,与政府购买服务、评比先进、免于年检和诚信体系建设挂钩等。
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具有参加评比资格的190家行业协会中,有136家填报了申报材料,参与率达72%。评估工作,极大地激发了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内在动力。各行业协会自觉对照标准,努力改进工作,如,硬件设施不达标的,扩大了工作用房,增加了办公设施,建立了门户网站;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建立了党组织;业务能力不强的,引进了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化管理人才;信息不透明的,建立了会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三、探索枢纽式管理,自主规范
建立健全法规和建立评估制度,是通过法律制约和政府引导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法。但无论是法律制约,还是政府引导,都更多地强调了以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在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问题上,如何实现由政府管理为主,向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的转变,是弥补政府管理能力和精力有限,实现规范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006年11月,上海下发了《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探索枢纽式管理,鼓励“以民管民”的工作思路。2009年11月,上海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培育若干具有枢纽作用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协助政府承担同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职能,搭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业务建设和合作共治的平台,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自治的运作机制”。按照这个要求,我们探索依靠枢纽式组织开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工作。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服务枢纽。具体是通过政府转移职能、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以行业协会联合会为载体的服务枢纽,寓服务于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侧重在行业协会会务和业务建设、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沟通协调、行业协会合作共治等方面发挥枢纽作用。目前,上海已经建立了以经济团体联合会和商业联合会为载体的两大行业协会服务枢纽,覆盖了近80%的行业协会。服务枢纽的建立,也为政社分开和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管理行业协会精力有限和行业协会各自为阵无序发展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二是建立党建枢纽。依托行业协会联合会成立了联合会党委,将一些找不到挂靠关系或挂靠关系不顺的行业协会党组织,归口隶属联合会党委,逐步形成了联合会党委领导行业协会党组织,行业协会党组织联络会员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联合会党委是枢纽,对上接受大口党委的领导,对下领导和统筹所属各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做到了党建工作全覆盖。在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中,党建枢纽的工作优势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三是建立评估枢纽。委托联合会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其中,
以上做法中有的尚不太成熟,有的仍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借此机会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