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内容、条件、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一是取消审查批文。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二是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本地会员达到规定要求后,允许适量吸纳非本地会员。三是准予“一址多社”。允许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四是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账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各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变更、注销、执法和评估等职能。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应变为业务指导单位,其服务管理职能不变。社会组织的公共安全、经济活动等依法接受公安、消防、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