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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

日期:2015-04-20 浏览:

 

                                                                                                                                            全政办〔201511

关于印发全椒县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413

 

全椒县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

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的通知》(民管函〔201320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全委会关于各类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围绕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发挥正能量,显示正效应,为加快建设六个全椒做贡献的精神,以改革体制机制、拓展发展空间、规范管理模式为重点,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努力使我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努力实现六个规范,即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行为、规范社会组织基础建设、规范社会组织任职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诚信行为、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

三、实施范围

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社会组织)。

四、实施步骤

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从41开始,到12月底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1--420)。制定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出台《全椒县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召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规范建设年活动和年检工作;通过编印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21--1120)。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对照《全椒县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认真开展自查,有针对性地逐条进行规范和完善,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哪里不完善就完善哪里,彻底解决社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11211210)。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全县各社会组织检查验收,对照《全椒县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采取听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现场查验等形式,对各社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活动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登记。

(四)总结提高阶段(1211—12月底)。县民政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各业务主管单位,并对规范建设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好的典型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违规违章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优化结构布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存在问题的症结,切实找准和正视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改,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活力不强、活动不正常的社会组织要进行改造提升,对名存实亡、没有存续必要的社会组织要申请注销登记。通过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建立起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运行机制,促进所属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发展,全面提升社会组织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优化结构布局、开展排查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监管体制、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推进依法规范管理。县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规范建设年活动与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机结合,对不认真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社会组织,要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要降低评估等级,保证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附件:全椒县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附件:

 

全椒县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第一条  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行为

(一)社会组织应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应依法取缔。

(二)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三)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履行本组织章程规定程序后,应在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四)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社会组织现有资产进行清算处理,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销登记,不得擅自处置社会组织剩余资产。

(五)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条  规范社会组织基础建设

(一)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账户、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配备日常办公设备和信息化办公系统。

(二)社会组织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有单位名称标牌。

(三)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与业务相关的自身制度建设,并悬挂公示接受公众的社会监督。

(四)社会组织不得与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与主管部门会计合账或集中管理。

(五)社会组织要做到年度有规划、计划和总结,每年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参会人数应符合章程规定。

(六)社会组织应建立证书、印章使用保管管理规定,正本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副本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具备党组织建设条件的社会组织,均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规范社会组织任职行为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依据本组织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不得以非正常方式当选。

(二)严禁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

(三)严禁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四)社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任期(届)资格条件应按照有关政策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年龄到限或已满两届,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更换,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任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领导职务,应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六)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按期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业务主管单位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必须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七)社会组织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备案及领取新的法人登记证手续。

(八)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亲属回避、钱账分管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不得兼出纳。

(九)社会组织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和随意撤换会计人员,并以此为借口逃避财务检查或审计监督。

(十)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交清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资料,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一)社会组织注销或被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四条 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一)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社会组织可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和划归私人所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三)社会组织按照资源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组织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按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五)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财政性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资金用途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社会组织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均要进行财务审计。

(七)社会组织的下列收费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严格禁止: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五条 规范社会组织诚信行为

(一)社会组织必须自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隐瞒。

(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慈善组织募捐信息必须三个月公开一次),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对外公布虚假信息。

(三)社会组织应当信守承诺,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不得随意毁约。

(四)社会组织应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五)社会组织应严格管理自有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社会组织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告,不得编造假账。

(七)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管理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八)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财务凭证、不得擅自销毁。合理使用财务凭证和各类票据,不得乱用。

(九)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不得私设小金库

(十)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监督,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提升服务社会功能和社会公信力。

(十一)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十二)社会组织应按《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与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缴纳义务。

第六条 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

(一)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社会团体为1年,民办非企业单位为6个月)内开展活动,不得延期开展活动或者长时间(6个月)停止业务活动。

(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

(四)社会组织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社会团体应在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五)社会团体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未经核准、备案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组织不应擅自发布。

(六)社会组织举办大型论坛、研讨或能力培训等重大活动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七)社会组织开展涉外项目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报经外事部门核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合作交流。

(八)社会团体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不得组织或参与散播封建迷信、传播宗教活动。

(十)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诈骗、传销活动。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