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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229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兼职

日期:2014-08-08 浏览:

 

淮北市229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今年以来,淮北市积极贯彻《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文件精神,多措并举,深入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截至目前,全市有229名党政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今年初,淮北市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现象启动专项清理整顿,清理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并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内容。采取“八项措施”,推进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二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四是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务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五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六是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素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七是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责负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通过专项清理整顿,目前全市已有 229名党政干部退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副厅级以上退(离)休的28人、副处级以上在职或退休的162人、副科级以上39,占应退出数量的85.77%;38名领导干部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兼职审批手续,占比14.23%。初步建立健全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报批、审批、日常监管和定期报告机制。

                                          (淮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朱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