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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征求社团条例立法修订意见

日期:2013-10-22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征求社团条例立法修订意见

 

 10月15,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和民政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曲淑辉一行,前往北京市民政局调研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征求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修订的意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建军主持调研座谈会。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谢延智从发展现状、改革举措、存在问题、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四个方面汇报了北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组织管理体制、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界定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具体类型、增加培育扶持内容、明确登记审查条件等六方面,提出了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北京市政府外办、法制办,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教委、市体育总会,以及东城、朝阳、海淀等部分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同志,也结合实际进行了汇报。

 北京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万钧在发言中提出,当前正值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关键时期,要辩证地看待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既要放开手脚大力发展,又要加快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把放得开、发展好和管得住有机结合起来。建议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加快立法进程,从中央层面尽快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制度化安排;在立法修订中,应更加突出培育扶持和发挥积极作用的理念;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责地位,明晰工作职责,理顺管理机构设置,形成与改革的形势任务相匹配的登记管理力量。

 胡可明副主任、曲淑辉组长就社会组织管理、直接登记改革后的监管体系建设、社会团体清算退出、社会团体发起人的要求等有关立法修订的重点、焦点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讨论,充分听取了大家的意见。表示北京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达地区,在工作推进中形成的经验、探索的模式、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将在立法中予以考虑和采纳,以确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立法修订的质量,与我国国情、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和基层的需要相符合。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法制处、执法大队,以及市社团办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调研座谈。(北京市社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