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管局组织召开未按时参加2012年检的
全省性社会团体负责人培训会议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法规规章,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少数社会团体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逾期未接受2012年年度检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通过培训会议的方式,学习政策法规,并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说明原因、查找问题并作出承诺,以强化社会团体的法律意识,达到教育广大社会团体的目的,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夏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