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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的情况通报

日期:2008-12-08 浏览:

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管函〔2008〕83号、《关于省民办非企业单位2007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民管函〔2008〕84号文件,要求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2007年6月31日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省政府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社会团体年检情况
    截至2007年底,经省登记成立应检的社会团体759个,实际参检681个,参检率为89.7%,其中基本合格29个,占实际参检数4.3%,不合格2个,占实际参检数0.3%,年检合格率为95.4%。通过年检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政策、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得到了规范;开展活动服务及能力逐步提高;双重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今年社团年检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分管人员认真负责,按规定做好年检初审工作。省建设厅对所辖的31个协会的初检工作采取了集中统一审核,统一送检的办法,使其参检率达到96.8%。
    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1、少数社团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意识薄弱,平时重大事项不报告,也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帐目,管理比较混乱;2、少数社会团体章程意识不强,不能按时换届,持逾期证书开展活动;有的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处于“瘫痪”的状态,有的违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3、少数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报告书中内容审查不细,在初审意见中未予明确年检意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情况
    近年来,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步伐加快,作用日益显现。截至2007年底,经省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17家,应参检107家,实参检93家,参检率为86.9%,其中合格88家,基本合格的5家,占实际参检数的5.4%,年检合格率为94.6%。
为严把年检质量关,防止年检走过场。今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组成5个检查组,分别对21所民办高校、专修学院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既提高了年检质量,也得到受检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1、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监督、监管力度不够,活动能力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2、有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3、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意识薄弱,没有认真按照章程的要求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依法按章运行。
    三、处理意见
    (一)公告公示。利用“安徽民间组织信息网”、《安徽民间组织》双月刊,公告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对未参加年检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予以公示。
    (二)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参加2006、2007两年度年检的29个社团,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拟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条款,拟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对未参加2007年度检查的49个社团,拟免予行政处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于2009年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2008年度检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名单见附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规定,“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三)自查整改。对2007年度检查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社团,要求其自查整改,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2008年度检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几点要求
    (一)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法规意识。各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所主管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督促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有关要求,主动接受年检。社团负责人、秘书长要亲自抓年检,指定专人负责,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及早准备年检材料,实事求是、完整无误,及时报送年检材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二)自查整改,规范管理。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章加强自身建设,按期换届选举,及时办理各类变更事项、更换法人证书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开展服务活动,争取每年年检合格,树立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自律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三)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年检后续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按双重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所主管的受到通报批评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负责督促其整改;同时还要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所主管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的后续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学习培训,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逐步掌握本岗位必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促进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建设。
请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接此通报后,认真研究通报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结果和意见于12月20日前书面反馈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
 
    1、        未参加2007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情况表。
    2、        未参加2006、2007两年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情况表。
    3、        未参加2007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表。
    4、        未参加2006、2007两年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表。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