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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扶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

日期:2006-09-05 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扶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根据文件,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机构,成为这一文件的最大受益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收入1万元,他将其中的5千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千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另外,通过一些公益性基金进行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内,这些基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等。除此之外,通过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也在免征范围。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天津民间组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