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出台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巢湖市政府近日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民办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巢政[2006]50号),政策规定,一是民办社会事业在机构设立、项目核准、医保定点和政府采购等准入条件上以及申报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等多方面与公办社会事业项目享有同等待遇。二是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享受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待遇。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其中固定资产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20%给予奖励。三是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属于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待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属于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部分的,按标准的低线收取。涉及服务性收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给予优惠。四是公办医疗机构改制分离为民办医疗机构并成建制接受原有人员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继续按照改制前的补助水平和资金渠道给予财政补助或企业补贴,补助经费按照改制前的补助水平每年递减三分之一。五是民办社会事业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与公办社会事业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收部分主要用于改善自身发展条件。
(巢湖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代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