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11号文件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作出了解答。致诚社会组织团队结合人社部等的权威解答,对11号文件中与社会组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1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适用11号文件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如何适用
社会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适用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哪三项?
“三项社会保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减免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持续时间如何?
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
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各类社会组织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各类各类社会组织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4社会组织的社会保险欠费是否可以减免?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5社会组织2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6社会组织如何办理社保费减免手续?
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社会组织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7社会组织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各地人社、税务部门正在优化申报流程,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