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服务机构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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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上述社会服务机构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
联系人:周宁
联系电话:0551-65606023
特此公告。
安徽省民政厅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