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特征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强化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着力建设一支党性观念强、党建业务强,工作业绩优、作用发挥好的党务红领队伍,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资格等级
第三条 党务红领资格等级有:初级党务红领、中级党务红领、高级党务红领,除首次(仅2022年)开展认证工作时可以直接申请中级、高级认定外,原则上须逐级认定,认证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党务红领资格认证范围: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其他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五条 初级党务红领资格认证条件:
1.具备2年及以上社会组织党务相关岗位连续工作经历,能够履行各项党务工作职责;
2.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能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安徽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安徽省省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
3.所在党组织能够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引领所在社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在社会组织近2年年检合格;
4.近2年获得“两优一先”表彰;
5.参加党务红领认证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 中级党务红领资格认证条件:
1.获得初级党务红领资格满1年以上,能够模范履行各项党务工作职责;
2.所在党组织为实体型党组织,其中党组织书记须在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3.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能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安徽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
4.所在党组织在助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助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作用发挥明显且获得表彰,积极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5.所在社会组织近3年年检合格,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得3A及以上等级;
6.近2年获得“两优一先”表彰;
7.参加党务红领认证培训且考核合格;
8.首次(仅2022年)开展认证工作的中级党务红领,应具备3年及以上社会组织党务相关岗位连续工作经历。
第七条 高级党务红领资格认证条件:
1.获得中级党务红领资格满2年以上,能够模范履行各项党务工作职责;
2.所在党组织为实体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在社会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
3.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能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安徽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
4.所在党组织在助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助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作用发挥明显且获得表彰,积极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5.所属社会组织近3年年检获得合格等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获得4A及以上等级;
6.获评省级及以上 “双比双争”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或其他同等荣誉;
7.参加党务红领认证培训且考核合格;
8.首次(仅2022年)开展认证工作的高级党务红领,应具备5年及以上社会组织党务相关岗位连续工作经历。
第八条 党务工作者或所在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资格认证:
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参加认证的;
4.党务工作者或所在社会组织问题较突出;
5.认证后不能继续履职满1年的;
6.其他不能认证的情形或情况。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九条 党务红领资格认证一般每年下半年开展1次。
第十条 资格认证程序:
1.申报。按照个人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党务工作者向所在社会组织党支部申请,党支部推荐并指导填写党务红领资格认证表。
2.审核。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评审。初审过后开展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认证对象,提交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会议研究。
3.公示。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认证。公示结果不影响认证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党务红领资格动态管理,对持证上岗的省级社会组织党务红领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现任等级要求的,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党务红领资格:
1.本人或所在社会组织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2.本人不再担任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
3.所在党组织被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的;
4.所在党组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其他应予以取消的行为或情况。
第六章 保障激励
第十三条 建立党务红领岗位津贴制度,对在职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务红领,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3600元、480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建立推优推先制度,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务红领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