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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1-09 浏览: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2022119


 

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社会团体,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依法办会、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组织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可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务工作者等组成。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专家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由民政部门选聘。评估委员会委员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评估专家聘任期3年。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复核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设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由评估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并提出初步评估建议。

 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备社会组织工作相关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公布评估指标和标准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开展自检自评,并按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四)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五)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终审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估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社会织织评估等级公告,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办公室审核通过参评资格后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出的,该社会组织2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评估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投诉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

第三十条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对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民政部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关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或换回的,由各级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每年1210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厅负责将本省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并适情对各地获评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令作出评定的民政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四十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各级民政部门按民政部统一的式样制作。

第四十  本办法由安徽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