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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效能

日期:2024-11-13 浏览:

编者按

日前,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面临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为推动《意见》更好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中国社会报社共同策划了系列解析点评,分别从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等四个维度对《意见》进行解读,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理解《意见》,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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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效能

《意见》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对严格依法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对创新监管手段作出了明确部署,指出要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科技化、社会化等手段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赋能。创新监管手段既是与时俱进改进社会组织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必要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是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传统监管存在客观局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活动领域不断延伸,社会组织活动越来越多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监管难度随之提升,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局面,需要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创新科学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二是技术进步为创新监管提供了可能。进入数字社会,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不断兴起,并在相关行业监管领域有了一定探索运用,这为社会组织监管手段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公众对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有更高要求。现有监管手段下,非法社会组织骗钱敛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仍未杜绝,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违规设置分支机构等乱象仍然存在,这些现象违背社会期待,激发社会呼吁更加有效的监管。基于这些现实情况,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必须善于借力新技术、新媒体和新渠道,向互联网要力量,向全社会要效率,在监管方式方法上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运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手段加强社会监督

《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界开展社会监督。基于信用监管的社会监督,是现有体制下解决信息不对称、减轻传统监管负担、约束社会组织行为的有效方式。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依托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慈善中国平台、民政系统门户网站等权威渠道全面、准确、完整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核验、办事渠道,促使社会组织提高自律水平,助推消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政策解读、失信惩戒等多种方式强化负面典型警示作用,提醒、督促、引导社会组织守好规范化运作边界和底线。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使信用信息成为社会组织终身可追寻的监管记录,强化信用状况对社会组织行为的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组织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发展环境。

基于“行为足迹”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

《意见》提出,要建好用好各类基础平台,推进社会组织细化分类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通过搜集、汇聚和分析社会组织各类业务和监管信息,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行为足迹”,是加强综合监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打通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年检年报、审计抽查、等级评估、行政执法等监管数据,推动形成流程闭环,开展社会组织活动行为交叉核验,引入第三方社会评级数据对比印证,完善社会组织“画像”,提升监管精准性;另一方面,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共享,有效破除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存在的数字盲区,强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职能部门、党建工作机构间的工作协同,打破各部门监管数据的“信息孤岛”,掌握更加丰富、全面的跨部门监管信息,提高联合监管效率。

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社会组织风险预警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互联网数字时代,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要扩大影响、吸纳受众、取得成效、获取收益,离不开网络发布、网络曝光和网络传播。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社会组织活动预警监测,是延展监管深度、扩大监测范围、防范化解风险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推动新兴技术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应用,可以实现互联网海量数据的实时汇聚和分析处理,甚至作出自动研判或提出智能化处置建议。要通过新技术加强网络发现和网络监测,更加有效地跟踪和监测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网络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违规活动线索,为监管工作提供更加丰富的基础支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领域的风险防范能力,助推社会组织更加规范、更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