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阶段应首先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发起人在告知后继续提出申请的,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清楚知晓社会组织财产属性和捐赠行为法律效果后继续履行捐赠的,签署捐资承诺书。
按照上述要求,省民政厅即日起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阶段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工作,引导发起人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签署捐资承诺书。现将《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公开分享,供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