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印发新修订的《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社会组织评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2026年1月,民政部修订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衔接国家上位要求,健全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评估工作在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中的导向作用,省民政厅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对原有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评估定位。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定义,明确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前提,由民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综合评价、确定等级。优化层级工作机制,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开展评估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县级评估工作。
二是放宽参评限制。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是优化评估流程。取消复核委员会,相关职能统一并入评估委员会,压缩办事环节。实行分级差异化服务,对申报1A级、2A级的社会组织,推行简化评估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
四是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常态化跟踪监管机制,民政部门可依规对已获评等级社会组织开展跟踪评估、核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评估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