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观点:对综合治理预付式消费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加,有些投诉涉案金额大、涉及人群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省消费者协会组织全省各地消协开展了解预付式消费的专项调研活动。
调研结果显示,我省各地消协在2011年上半年共受理预付式消费方面的投诉437起,其中关于经营者主体变更(包括转让和携款潜逃)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占预付式消费投诉总量的58%以上,因不公平格式合同导致的消费纠纷占26%。从受理的投诉来看,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以预付式消费卡代替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2.诸多格式条款不利于消费者。如“最终解释权”;“余额过期作废”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3.虚假承诺,随意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4.预付式消费买卡容易退卡难。5.部分经营者因自身经营不善,往往采取携款外逃,消费者财产权得不到保障。
针对上述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提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参考:
一、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发行数额较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发卡行为,应实行申报许可制。其次,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资金监管,实行保证金或由银行实施资金托管,避免不良经营者携款潜逃问题。第三,有关职能部应加强对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的监管,建议制定《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应登记事项和不应登记事项实施办法》,并对格式合同实施备案,审查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联合有关行业协会联合制订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以供消费者参考。第四,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净化预付式消费市场。
二、从事预付式消费的发卡经营者,应当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消费卡,经营者应当允许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允许将卡内余额转存到未到期的消费卡。对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期限、余额处理等重要事项,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明并提醒消费者注意。对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换卡、变更经营者等,经营者除了以店堂通知之外,还应以电话等方式确保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消费者每次消费的记录和凭证存根,以便消费者核实消费次数和金额。
三、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办理消费卡时,应选择信誉度高的经营者,尽可能降低消费风险;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注意保存证据,保存好经营者的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如遇到经营者侵权行为,如经营者停业、倒闭或者消费卡余额异常现象,要尽快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
四、有关协会应当加强对发卡经营者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通过自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促进预付式消费的健康发展。新闻媒体应积极关注民生,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社会监督,对经营者的失信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提醒消费者注意预付式消费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