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即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的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各级消协要立即停止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保健食品”的文件要求,我会决定即日起终止第七届“消费者喜爱的名优白酒”推荐。
希望相关企业停止在商品标识、经营场所、有关广告及宣传材料等生产、流通环节中使用安徽省消协“消费者喜爱的名优白酒品牌”的推荐称号。
特此声明。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