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份,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携手合肥市庐阳区现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精心设计安排了10场别开生面的集中教育活动,通过专家授课、交流座谈、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使辖区510名矫正对象分类接受了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同步开启了瑶海区司法社区矫正多措并举,开展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集中教育活动的新篇章。现场图示:
城东司法所集中教育民法典解读
方庙司法所“赌不赢的人生”小组活动
铜陵路司法所座谈会
嘉山路司法所冒险心理成因及对策探索主题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是本法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的核心。为此,服务中心作为瑶海区司法局承接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8月份首次依法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针对性的为瑶海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学习活动,充分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科学性、教育学习内容的针对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等创新举措。
一是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科学划分。在查阅有关资料及广泛征询专家意见后发现,同种同类罪名下的矫正对象其行为表现突出的共性问题基本是一致的,为此瑶海区司法局采取了按照犯罪类型分类管理的措施,打破了以各司法所为单一活动单元的限制,依据危险驾驶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8类群体召集矫正对象,实施分类教育。
“今天司法所把我们因开设赌场罪而入矫的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些血的案例让我内心深受震动,想想以前,由于自己的贪念而追求金钱的不劳而获,使得好多人步入了赌博的深渊,甚至家破人亡,想想真是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在方庙司法所小组活动现场,矫正对象陈某表达了自己的心声。
二是教育学习内容的针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活动”。事实也是如此,准确掌握同类罪名下的教育缺失、性格缺陷、物质依赖等违法犯罪根源,“因人施教”,量体裁衣设计教育课程内容,可以有针对性的补齐短板,提升教育帮扶的效果。在本月教育活动计划中,针对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矫正对象,我们开展了主题为“危险驾驶的心理原因探索及对策”知识讲座,提升大家认罪悔改意识;针对售假、制假假冒伪劣产品等入矫的矫正对象,我们通过主题“假冒危害物品的社会影响”的座谈会,让大家深刻领悟由于自己的行为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危害,使得他们从内心能够认罪伏法,直觉接受矫正。
三是教育学习活动形式的多样性。教育学习活动的形式决定受众对象的接受程度,回顾以往的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形式,大多都是以教师课堂授课的形式举办,老师们在讲台上讲,社区矫正对象在台下听,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由于时间的限制,他们有时可能想互动表达却都没有机会,导致每次教育活动枯燥无味,甚至流于形式,毫无效果而言。而在此次的教育学习活动中,交流座谈和小组互助活动成为亮点,在服务中心老师的带领下,大家结合自身案例,现身说法,以纾解自己的负面情绪。在铜陵路司法所交流座谈时,有几名女性矫正对象感同身受,在谈及她们的犯罪经历时均流下了悔恨的眼泪。“以前参加教育学习,我只是为了应付时间,而现在司法所让我自己来说,我倾诉完之后感到心里放松了很多,想想自己的爱人、孩子和家庭,我真是羞愧呀,愧对他们的亲情,也愧对政府、社会对我的培养”。事实上,通过现场案例座谈、小组活动的形式开展教育活动,能够使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勇于表达,切身感悟自己重要他人的深情厚爱,重塑他们珍惜当下和未来的良好愿景,无疑对从内心积极接受矫正起到良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是立足于开放社区的一项刑事执行工作,在本着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手抓的同时,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目标需求和矫正对象现状,按照犯罪类型探索分类管理,遵循“因人施教”原则研发不同课程体系,多种形式并举开展教育活动将是新时期的主要任务,瑶海区司法局整合服务中心资源,推陈出新,多措并举,积极探索矫正对象分类管理集中教育活动新模式,这对于创新帮扶新手段,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起到助力作用,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副局长 范小健;合肥市庐阳区现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庞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