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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1-02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民管函〔2018〕27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做好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提升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是全省社管系统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主动运用信用管理这一现代治理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失信管理、信息公开、动态管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和奖惩实施,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依规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1.强化信息归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各地要主动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为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夯实工作基础。“安徽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完成后,将增设“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方便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记录相关信息。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系统。

2.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把握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严格履行列入移出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对在《办法》颁布前已经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红黑名单”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对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不得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对实行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对其存在的相应违法违规情形,可对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管理,但不应将年检结论作为纳入失信行为的情形。

3.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依据《办法》所列情形,及时将社会组织列入或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局面。

4.落实奖惩措施。各地要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主动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激励措施,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兼顾做好其他工作

1.及时报送信息。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民办函〔2018〕34号)要求,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将被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信息报送至省民政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时报送。被移出名录名单的信息,原则上应即时报送,最迟不得超过移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各地应按电子表格模板(见附件)填写信息并逐级上报,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子版和纸质版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可扫描为PDF格式文件报送)。

2.强化督查考核。省民政厅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作为对各地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指标,定期统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省社管局近期将通过召开专题培训会、赴部分市、县(市、区)检查督导等举措,持续强化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工作的重视与落实。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传真):0551-65606151

电子邮箱:ahlaz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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