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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8-09-25 浏览:

皖民管字〔2018116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社会团体     

2016年中央巡视组对我省开展巡视“回头看”以来,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持续开展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兼职违规取酬等协会学会不规范问题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现就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皖组通字〔2016〕40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规定,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省民政厅将进一步严把登记、换届和年检关口,把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情况作为下达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领导干部兼职未经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律不予登记或备案;对于存在超龄、超届、超个数兼职等问题的社会团体,责成其履行内部程序要求相关领导干部辞去职务。

二、切实落实“双重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8号),对于新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 、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对于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团体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团体清算工作,坚决杜绝“甩包袱”、“撂担子”、“撒手不管”等现象。

三、着力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团体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团体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确保行业管理部门“脱钩不脱责”、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资产财务、服务、业务、纳税和收费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依法规范换届工作

社会团体期满到届,要及时组织开展换届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直接登记和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换届,由理事会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确属特殊原因需延期换届的,应按照民主程序召开(常务)理事会后,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民政厅将持续开展社会团体超期不换届工作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将视情节严重依法作出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严格规范涉企收费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档次、降低标准;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要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社会团体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向会员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单位,持续加大对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力度。对于发现存在违规收费特别是乱摊派、乱评比、乱表彰、强制入会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六、健全法人治理机制

社会团体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七、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照年检标准准确下达年检结论。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社会团体“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团体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团体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动员社会团体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

省民政厅将根据群众举报、来信反映等问题线索,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行政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利用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加大抽查审计力度,重点对结余资金量大、反映问题或线索较多、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团体进行抽查审计,对于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安徽省民政厅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