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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

日期:2018-08-28 浏览: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社会组织(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底线目标,是我们党作出的庄严承诺。现在距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目标还有两年多时间,全省仍有120万贫困人口没有摆脱贫困,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发挥专长和优势,共同参与脱贫攻坚意义重大。

(一)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社会组织是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力量,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需求和改善生活,有利于满足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迫切愿望,有利于推进贫困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是完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熟悉市场、贴近基层,是联结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的重要纽带。社会组织能够汇集行业领军企业、专家学者、专业人才,从帮扶贫困人口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精准聚焦扶贫需求,高效整合社会资源,有利于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脱贫攻坚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脱贫攻坚大格局。

(三)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是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当前,全省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3万家,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有利于激发组织活力,拓展服务空间,提升专业化水平,既是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时代要求和光荣职责,也是展示组织形象、促进自身发展壮大的难得机遇和良好舞台。

二、明确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

(一)参与产业扶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参与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市场需求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龙头企业、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搭建产销平台、推广应用中国社会扶贫网、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发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等。强化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重点鼓励社会组织为推广“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提高贫困人口脱贫增收能力,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二)参与教育扶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参与国家《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和我省《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参与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扶贫助学助困项目。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增强贫困地区教育培训机构能力和师资水平,开展科学普及,提升贫困地区教育水平,帮助扶贫对象(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学习掌握职业技能、致富技术,提供职业指导,增强就业能力。全面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鼓励社会组织有序组织大学生、退休教师、社会人士到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支教。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力度。

(三)参与健康扶贫。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卫生人才培训和紧缺设备援助等,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医疗水平,改善服务设施。支持社会组织针对贫困人口实施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先心病治疗、妇女两癌筛查、优生优育、白内障治疗、失能失智老人照护等健康项目,帮助解决大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问题,做好疾病预防宣传、早发现、早治疗等工作。动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对贫困人口开展义诊、免费体检等公益活动。鼓励支持相关公益慈善组织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依托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力度,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对贫困人口开展一对一帮扶和义诊等活动。

(四)参与易地扶贫搬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促进帮扶资源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精准对接,帮助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充分就业。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专项建设规划、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搬迁群众融合适应,形成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为“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创造条件。

(五)参与就业扶贫。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就业脱贫工程,根据自身优势为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户,提供各具特色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发挥产业信息汇集、行业资源聚集、专业人才密集等优势,广泛搜集供求信息,参与组织“春风行动”“接您回家”等贫困劳动者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促进贫困劳动力与各类用人单位的供需对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等。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驿站等的管理和服务。

(六)参与文化扶贫。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改造及能力提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扶贫作品研讨创作,利用“云服务”“互联网+”等方式创新文化扶贫形式,提升文化扶贫作品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物资、技术、人才援助,参与民间传统工艺整合、乡土文化人才培养、非遗项目振兴等工作。组织文化专业志愿人员开展“送文化下乡”“送戏曲下乡”等文艺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在贫困地区宣传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努力满足贫困人口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乡村文明,移风易俗。

(七)倡导志愿扶贫。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到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能力提升、权益保障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贫困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关爱保障服务工作,帮助化解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参与其他扶贫行动。发挥服务专业、成本低廉、运作高效等优势,助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能源开发、危房改造、金融扶贫、科技扶贫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调查研究、扶贫宣传、第三方评估、扶贫日系列活动,对脱贫攻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整治,保护和修复生态,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成立扶贫济困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细化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的社会组织及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注重示范引领。省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骨干力量。倡导省级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长、优势和活动地域,每年至少面向贫困地区开展一次扶贫活动;主办、承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年会、专题会等,优先选择在贫困地区举行,积极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相结合,并对贫困地区参展参会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要支持省级社会组织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实施扶贫项目、结对帮扶、捐赠款物、消费扶贫、资助贫困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要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教育、培训、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业务活动成本中用于脱贫攻坚的比例。省级社会组织要主动对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和扶贫工作部署,制定2020年前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脱贫攻坚情况要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的公开,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调运行机制,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扶贫、财政、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供需对接机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在中国社会扶贫网、社会组织信息网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社会组织扶贫专栏,及时发布扶贫需求,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统计汇总机制,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统计并公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情况,将统计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扶贫部门汇总后,逐级报送省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民政、扶贫等部门每年要定期抽查核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要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作为对其日常检查和年检、评先评优、优先享受政府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确保社会组织扶真贫、真扶贫。

(四)明确部门职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通过思想动员、政策支持、典型宣传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扶贫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宏观指导,协调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提供服务、创造条件;要定期与社会组织沟通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合理方式对到贫困地区参与脱贫攻坚的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项目支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审定、慈善信托的备案和监督等工作,并具体负责支持、规范和检查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引导、支持、规范和定期检查所主管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批评;对挪用、截留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假借扶贫开发名义,违法募集、套取资金的,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或未获得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擅自开展在线扶贫募捐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扶贫开发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假借扶贫名义,搞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加强培训宣传。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对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扶贫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其服务脱贫攻坚的能力。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具体规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报送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