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办〔2014〕5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
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和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宣代表机构外的其它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直接依法审查登记。具体包括: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由相同性质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五)其它符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规定和内容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如下放宽和规定:
(一)取消审查批文。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
(二)允许“一业多会”。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同一行业可以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本地会员达到规定要求后,允许适量吸纳非本地会员。
(三)准予“一址多社”。允许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
(四)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账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直接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社会团体发起人应是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公民,会员必须在本级行政区域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和代表性。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活动经费来源,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或从业人员。
(四)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民政部门不再对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开展连锁服务。
(五)在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其中以“研究所(院)”冠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
四、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三)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征询会或出具征询函。
受理前的咨询、材料修改的时间以及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社会组织在成立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民政部门网站和社会组织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需在2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五、直接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三)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要有1年(含)以上合法使用权协议,人员密集型社会组织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验资报告(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帐单),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
(五)与所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相对应的格式表格;
(六)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及非公募基金会还应提交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及会员名册。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及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自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民主和制衡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事务公开制度,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监管的自觉性,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规范运作、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变更、注销、执法和评估等职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应变为业务指导单位,其服务管理职能不变。社会组织的公共安全、经济活动等依法接受公安、消防、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三)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社会组织超过一年没有正常活动的,连续两年未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七、其它
(一)本办法相关事项,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宣城市民政局。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