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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3-19 浏览: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民管字〔20153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了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成员职业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

(一)建立信用档案,提供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通过建设行业信用数据库和建立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等手段和方式,开展对会员企业的服务。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拓展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更多地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减少风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以不侵犯会员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原则。

(二)开展信用评价,推广评价结果。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会员企业的守法守规情况,履行行规行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要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具体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做到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透明。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评价结果,必须经过被评会员企业授权后才能披露。同时,要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三)建立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应用。本着“互联共享、方便查询、全面公布、积极应用”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应用工作。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予以记载。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购买服务、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四)提升管理能力,完善信用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需要的信息采集、分类、保护、使用、发布以及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对不良信用信息甄别等制度,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

二、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五)健全自律规约,加强执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没有制定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自律规约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六)制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

(七)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共同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身章程,制定和实施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鼓励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加强银企对接,促进抱团发展。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推动构建和谐行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三、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八)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把诚信自律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水平。落实民主选举、逐步推行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议事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应由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若由其他负责人担任,须由理事长(会长)提名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担任。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市、县(市、区)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工作覆盖面。

(九)实行信息公开,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出国(境)考察、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托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或者自身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

(十)推行诚信承诺,开展创建活动。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要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以自律规约、信息公开、诚信服务、规范化建设为内容的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提高规范建设水平,提升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涉及行业较多,业务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将此项工作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注重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有专人负责,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以自律苦练内功,以诚信外塑形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带头作用,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诚信自律建设体系。

(十二)建立奖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设,收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对诚信自律良好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通过信用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深入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典型,使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行为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