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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2015〕12号)

日期:2015-02-10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属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落实八个专项集中推进行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29号)精神,根据《芜湖市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民社字2014124号)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团体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或《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内容。社会团体制定或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要在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二、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社会团体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按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要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退(离)休干部兼职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按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履行民主程序。研究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要有固定的住所。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要统一。不得设立与该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要规范,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前面须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必须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规范社会团体资产管理

社会团体要加强资产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属于接受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接受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额度要明确。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人数出席,并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员收据。

五、规范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所在地社区联合建立党支部。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要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六、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要主动报告。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换届、变更登记、年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社会团体换届,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换届选举后15日内,将相关会议材料及理事会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提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团体召开年会、举办培训及交流会、展览会等,均需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后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会刊,要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寄送备案;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学者担任名誉职务、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依法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531日结束。

八、开展自律诚信建设

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自律规约,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与监督;积极开展诚信服务和公益服务,为会员、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不断提高公信力。

 

               芜湖市民政局

                                         2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