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
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宜政办〔2014〕4号)中《安庆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庆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安庆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
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3〕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为我市提供社会服务并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奖补坚持自愿申报、公正透明、市级补助、促进发展基本原则。
第四条 新成立的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以及引进的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新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正常运行1年后,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申报财政奖补。经市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本辖区的上述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
第六条 根据《安庆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社会组织分类分批等级评估;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对获得4A和5A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和5万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申报奖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补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奖补预算安排以及奖补资金规模等。
(二)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记载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材料、影像资料等
(四)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五)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个以上的社会组织为相同的举办者或者相同的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有其中一个社会组织申报财政奖补。根据评审结果,本着扶持激励的原则,确定补助单位比例和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复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奖补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加快奖补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奖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参照经济促进政策按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采用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奖补资金。已经发现除追缴奖补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订本级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奖补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