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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4-05-08 浏览:

 

关于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

 

字〔201476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责不断加强、管理任务不断加重。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明确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分别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出战略部署。《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又对我省的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显得日益重要,社会组织工作逐步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

(二)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责日益加强、管理任务日益加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规定,“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占我省社会组织总量的80%以上,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不足20%。实行直接登记后,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监督管理、执法监察等职责得到加强,同时新增了很多其他管理职责。中办发〔1999〕34号文件要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申请登记初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等8项管理职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个社会组织管理法规要求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开展活动的监督指导、协助违法行为查处、年检初审、组织清算”等5项管理职责。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管理职责大都由民政部门承接。

(三)现有的管理服务能力不能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同于企业,更多地带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社会性,难度大、要求高,监管更加复杂。当前,全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特别是部分基层民政部门没有专门登记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没有专项管理服务经费,工作任务重与人手少的矛盾非常突出,“重登记、轻管理”,“只登记、不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积累了较大的管理风险和隐患。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

(一)组建管理机构。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加快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如实反映社会组织管理职责的调整、工作任务的增加、人员不足的困难,抓紧组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人员编制。为统一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名称,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省、市、县(市、区)三级均应称为“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充实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管理职责的加强、管理任务的增加,通过行政或事业编制安排、民政部门内部调剂、合同聘用、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抓紧配备和充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专职人员,原则上市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配备3至5人,县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不少于2人,切实履行好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职责。

(三)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安排和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评估、执法等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登记管理和执法设备,建立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管理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能力建设,努力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取得成效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省民政厅确定的四项民政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当前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头等大事和基本支撑。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切实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省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情况作为民政工作总体评估的重点指标之一。

 

 

 

                                         安徽省民政厅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