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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3-10-16 浏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

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13〕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一)逐步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自然科学)、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体制。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专业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实行双重负责登记管理体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二)探索实行一业多会。允许同一领域设立多个行业协会,数量一般不超过7个。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同一行业按照产业链各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应是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代表产业发展方向,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发起组成。

    (三)适度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异地商会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基金会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审批权限暂不下放到区市县民政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设立代表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推进两项审批改革。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取消筹备审批环节。社会团体、基金会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取消登记审批,由其自主设立、自负其责,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

    二、创新管理方式

    (一)推进政社分开。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理清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权限,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负责人。严格限制现职公务员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政府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运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选举理事会和负责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完善管理制度。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制度,鼓励实行会长法人制。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依法规范民主选举制度,规范任职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优化年检制度,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

    (三)发挥自律性联合组织作用。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民团体和自律性联合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业务联系单位,进行协调指导、示范带动和综合服务,发挥团结联系相关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民政部门通过听证、答辩、选举等方式,鼓励自律性联合组织实行负责人轮值制。

    (四)规范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核准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先导区)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类型(组织形式)”构成,反映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组织类型等要素。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先导区)名称,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标示“大连市xxx区市县”字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且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名称应包含该单位全称。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一)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目录,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将政府部门职能中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有序转移给社会组织,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域,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组织征信体系,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搭建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平台。夯实社会组织的网络基础平台,加强数据支撑平台,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库,有效整合社会组织信息资源。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人才培养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稳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扩大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根据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和管理效能。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坚持“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监管职责。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监管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由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对于非法社会组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负责依法查处。

    (二)加强监管和服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注销情形时,主动申请、履行注销登记。建立健全民政、公安、国安、司法、外事、财政、审计、税务、物价、质监、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指导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提供党建指导和人才、外事服务。对仍实行双重登记负责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好登记审批关、日常监督关和违法行为查处关。

    五、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

    在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新规定出台前,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监管到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全市要全面开展社会组织清理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措施有力、管理规范,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维护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职责。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履行好社会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实现平稳过渡。民政部门要认真细致开展工作,以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证书。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工作沟通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形成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