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民办社会事业用地优惠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财企〔2013〕1484号),其中规定:对投资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教育、非营利性医疗、非营利性公共文化、非营利性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意见的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公办、民办社会事业在用地政策上均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