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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2-09-14 浏览:

省级各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管理,强化自律机制,根据国务
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皖办发[2000]
16号文精神,结合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制
定了《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
执行。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
团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包括:社会团体换
届、变更登记、年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
刊、涉外事宜等。
第四条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须事先将正、副会长及秘书长
候选人名单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
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
导职务,如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社会团体换届
选举后,应在15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及理事会正式名单报业务主
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社会团体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
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应提前10日报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第六条社会团体召开年会,举办各类培训以及联谊交流会、
展览会及跨省、市全国性的学术活动,须事先报主管单位同
意,事后将会议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社会团体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各项成
果,包括学术成果类(论文、著作)、社会公益类、事业发展类、决策
参考类、信息服务类、技术服务类、招商引资类,均应向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列为社会团体年底考核评优的重要内
容。
第八条社会团体结合本学科、行业、专业及本身的特点,在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出版报刊书籍(含内部出版)须事先
报告,出版后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寄送、备案。
第九条社会团体凡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
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对台、对外学术交流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事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凡聘请外国和港
澳台学者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接受外国或港澳台捐赠、资助
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社会团体违反本制度,不得参加全省性学术、专业、
行业评奖,及社会团体评优表彰活动,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