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芜蚌试验区及皖江城市带示范区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备案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厅〔2009〕10号)和民政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协议》的有关要求,本着改革创新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改革创新思维、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坚持放权与兼管并重的原则,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实行备案制度,接受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备案范围
试验区、示范区11市包括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城、六安。试验区、示范区11市非公募基金会实行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管理报省民政厅(省民管局)备案。公募基金会和全省性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仍在省民政厅(省民管局)。
三、备案内容
1、已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及章程;
2、基金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办公地点及住所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姓名,职务,年龄,文化程度;
5、上述内容的变更事项;
6、涉外活动情况和重大违法违章问题及查处情况。
凡依法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年检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年检信息平台参加省民政厅的统一年检。
四、备案要求
备案以文字、电子文件形式在完成登记手续时起10日内报省民管局存入文档,已经审批登记的基金会,尽快办理和完善备案手续,省民政厅(省民管局)建立健全备案文档备查。
五、备案记录保存与使用
基金会备案记录保存与省民政厅(省民管局)建立的社会组织文书档案统一建档,统一保存,统一使用规则,统一查阅规程,保存期为永久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