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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日期:2012-04-11 浏览:

关于印发《淮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基层

社会组织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民[2011]149号

凤台县、各区民政局,市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淮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办法》,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淮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

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承担社会事务,参与公共服务,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意见》和省财政厅《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应贯彻和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助的对象、条件和项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为在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满两个年度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实施机构;

3、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5、最近两个年度年检合格;

6、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项目的适用范围包括:公益性社会组织关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活动项目、能力培训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征集、评选、审批及监督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项目征集信息通过市民间组织管理短信平台发布。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九条  年度项目申请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资助资金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项目申请书;

2、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社会组织章程;

4、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项目的征集、评审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受助社会组织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初评:对所有申请组织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入围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交的考察报告作为评选依据。

终评:入围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定,确定最终受助社会组织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受助社会组织确定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与受助社会组织签署《受助协议书》。

四、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社会组织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社会组织直接开展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活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费用,开展服务活动项目相关费用,开展培训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项目采取全额资助的形式,单个资助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鼓励受助社会组织出资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两次拨付。资助协议签署后,拨付资助总额的70%。受助社会组织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通过检查评估后,拨付其余的30%。

第十七条  资助社会组织福彩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预算。资助社会组织福彩公益金接受同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助社会组织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以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受助社会组织应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受助协议,对于实施中发生的影响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受助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资助资金。

六、项目的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5个月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终期评估:项目完成后,受助社会组织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对其实施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助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七、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在项目的发布、征集、评审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向社会组织拨付资助金,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受助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协议和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