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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颁布《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日期:2012-02-17 浏览:

江苏省人大颁布《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共有行业协会近3200个,其中省级295个。2006年以来,省级撤并“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38家,发展了45家省级新兴领域行业协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市全部完成了“四脱钩”改革,接受政府授权委托事项的行业协会达455家。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发展管理工作,11月26日,江苏省人大颁布《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七章,从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协会职责,协会管理,法律责任等几个主要方面对行业协会的运作和管理予以规范。《条例》对于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在依据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二是设立行业协会专项扶持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三是开展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行业协会评估,促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自愿申请评估,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四是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五是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六是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应当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