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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9-23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民管办﹝2011﹞2号

全省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近年来,全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坚持依法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提供服务,有效推动了全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但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和少数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在受理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过程中,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严格审查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在该行业、学科或专业是否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社会团体的会员是否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审批业务范围与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无关联的社会团体;不得审批业务宽泛、不宜界定和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社会团体。通过提高初审、登记和备案的质量,推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要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遵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选举制度,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科学、合理地控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管理层规模。要监督社会团体遵章按期换届,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时限内完成换届工作。

三、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要严格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内容。社会团体制订或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要求其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社会团体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要求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订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发布。

四、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法定代表人登记或变更登记。要积极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后,方可担任。

五、严格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要监督指导社会团体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等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为负责人人选的,社会团体在成立或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一般不在一个法人单位产生两名以上某一社会团体负责人,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要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党政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或届满后继续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需事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要监督指导社会团体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给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要指导社会团体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防止无序、过滥或突破社会团体业务范围设立。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应统一,学术性社团可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行业性社团可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其他类型社团可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不宜采取多标准设立分支机构,避免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八、加强社会团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社会团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九、规范社会团体登记、备案材料。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力求材料真实有效、规范整洁。社会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档案局印发的《安徽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管函[2004]51号),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做好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社会团体提交的文件材料和表格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有条件的应用计算机打印,均使用A4纸。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允许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需加盖印章的文件材料应提供原件,以保证文件材料的永久保存。

十、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社会团体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罚。

十一、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培育发展社会团体、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负责制,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法规、政策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责任;要确定一个具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依据《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皖民管办[2006]7号),选定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担任联络员,切实履行好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充实登记管理机构力量,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和执法查处力度。

十二、要全面把握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就是要一手抓培育,一手抓监管。这是社会团体建设内在统一、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既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团体的地位、作用,改革创新、积极扶持,解决社会团体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又要科学分析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初级阶段性,积极引导、兴利除弊、依法管理,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实现社会团体又好又快发展。对申请成立人民群众期待、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团体,只要业务范围与其职能相适应,相关部门要积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予以登记;对质量不高、活动不经常、作用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要组织对其进行重组和改造;对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社会团体,要指导监督其依法按章办理注销登记。要重视社会团体,团结社会团体,凝聚社会团体,善用社会团体,使其成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成为推动安徽崛起的可靠力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的桥梁和纽带。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