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和《广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满1年以上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评估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成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对评估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成。
第七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试点日常工作。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处。
第八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相关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聘请。
第九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评估结果异议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结果和评估结果报送深圳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
(二)接受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实地考察、调查问卷和初评;
(四)组织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五)受理评估结果异议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由3至5名评估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第十三条 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运作机制,委托社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专业性评审等具体事务并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估意见。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采取评估对象自评与评估小组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评估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三)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四)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在征求参评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报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审定并发布实施;
(五)参评单位根据《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自评材料;
(六)社会组织评估小组对参评单位实施初评:向会员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材料;
(七)社会组织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
(八)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异议期间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应于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深圳市民政局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向获得
第十六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的审核,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AAAAA(
第十八条 按照《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以上,为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作为我市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公共财政扶持和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参考标准和依据。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评估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级别行业协会商会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在购买服务、奖励或政策优惠上对级别高的行业协会商会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协会商会的信誉证明。获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评审情况。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评估委员、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深圳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象应予以密切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估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经查实后,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获得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