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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04-22 浏览: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325号  1999年9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社团基金会由民政部统一管理的决定,为确保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将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全部移交民政部。具体交接内容包括:

(一)移交基金会管理有关文件;

(二)移交基金会档案;

(三)移交基金会管理工作档案。

二、交接方式及时间安排

交接工作采取按监管责任分工、上下分别对口交接的方法,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民政部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在文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二)移交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民政部书面报告所辖地区交接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基金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并指导和监督各地的交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辖区基金会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

以上各项,请认真贯彻执行。移交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