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保监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能否作为海南省保险学会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25号)
海南省民政厅::
来函收悉。现就中国保监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能否作为海南省保险学会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2】41号),中国保监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是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既不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地方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授权其派出机构为地方保险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