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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5-04-22 浏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1]125  2001727)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725日来电收悉。有关“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未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因此认定其为非法组织。

    二、根据《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西南招商引资委员会在四川省活动,作为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