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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06 浏览:

民管函〔2013285

关于开展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

评估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基金会单位:

为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基金会自身能力建设,规范基金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民政部和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及其以上的均应申请参加评估。未申请参加评估或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基金会,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基金会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每年7月30日之前,参评单位对照评估指标和评定方法认真组织进行自评,填写《安徽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申报表》并连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省社会组织联合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每年8月至11月,省社会组织联合会抽调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作出初评结论。

(三)每年12月至31月以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果并终评,经公示后确定评估等级,予以授牌并颁发证书。

四、评估材料

省属基金会的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和社会评价表,请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下载(网址www.ahnpo.gov.cn),联系电话:0551-65606128。

五、工作要求

基金会评估工作是促进基金会综合能力建设,完善基金会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基金会的自身建设,促进基金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增加基金会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

(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指导所管基金会,认真参加评估。

(二)各省属基金会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参加评估。

(三)基金会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四)被取消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基金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附件:   附件:1、安徽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材料目录

      2、安徽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申报表

      3、安徽省属基金会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和评定方法

      4、社会评价调查表(表1至表7)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5月7日

抄送: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市民政局,广德、宿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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