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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3-01-07 浏览:

关于实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

民管字2012〕75号

 

各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的活动,尤其是对外交流活动日益活跃,不仅增强了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也增进了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扩大我市社会组织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多数社会组织在开展重大活动时,都能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备案,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活动的情况,保证活动顺利进行。但是,仍有少数社会组织不履行事先报告的职责,特别是在办理年检时,不如实填报涉外活动(含港、澳、台地区)情况,给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严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纪律,规范涉外活动行为,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和有关外事要求,决定实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先报告制度

我市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讨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

(三)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

(四)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等;

(五)涉外活动包括: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10、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资助。

二、年检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办理年检时,应将该年度的重大活动情况,在年检报告书的有关表格上如实填写。凡在年度检查时发现未如实填写重大活动情况的,一律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