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社会组织申请等级评估指南
(一)政策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关于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社联函〔2013〕14号)
(二)申请条件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受理单位和地址
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民政大厦11层1102室,电话:0551-65606128。
(四)资料下载地址
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www.ahnpo.gov.cn)“社会组织评估”栏目。
(五)受理申报确认资格流程图
(六)评估工作流程图
(七)受理复核申请与举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