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加强酒类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反对“内卷式”竞争,维护我省酒类行业集体声誉,促进酒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我省酒类行业为加强“三地一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依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以及《关于加强白酒行业市场监管服务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5〕1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酒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包括原粮种植、基酒生产、品评勾调、包装设计、市场营销、科研培训、宣传文化、售后服务等全产业链条环节。协会号召全省非会员酒类企业积极响应和主动遵守本公约,携手并进,奋楫笃行,共同谱写安徽酒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第三条 协会监事会会同秘书处,对会员遵守本公约情况执行督查,并通报履行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协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二章 原粮种植与生态保护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可追溯的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粮种植供应体系,从种子、种植、采收、仓储到使用,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监测。
第五条 鼓励采取“企业+基地+合作社”等模式,建设标准化原粮种植基地,禁止使用农药,确保原粮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严禁超标排放“三废”。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车间等,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三章 基酒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各种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禁止以下行为:
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非自然发酵的呈香呈味物质;
以液态法或其他的非固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
虚假标注生产工艺、贮存年份、窖池年份等信息。
第九条 加强生产过程管控,积极推进传统酿酒工艺与现代科技技术相结合,鼓励开展工艺创新、品类创新。
第十条 加强酿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师带徒”活动,积极参加“酿酒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上甑、摘酒等“技术比武”“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实施“数改智转”项目,如智能窖池管理系统、基酒数字化平台等设施,通过数字化改造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工艺技术水平。
第四章 品评勾调与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品评勾调人员应取得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加强品评勾调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增进技术交流与协作。
第十三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酿酒大师、品酒师和评委等称号,以及各级各类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展微生物群落、风味物质、健康功能等基础研究,支持与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究与创新平台。
第五章 包装设计与品牌保护
第十五条 包装设计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白酒生产许可细则》要求,严禁出现“涉党、涉军、涉政、涉红”类、“专供、特供、内供”等违禁标识,杜绝过渡包装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应用智慧包装技术,采取二维码等技术等防伪溯源措施,实现“一物一瓶一码”全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严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六章 市场营销与竞争秩序
第十八条 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行为:
虚假标注工艺、生产地等信息;
编造企业和品牌荣誉、历史故事等进行虚假宣传。
通过低价,编造“长毛酒”“陈年老酒”故事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品推广,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争夺消费者,不惜采取低价竞争,以次充好等手段,严重扭曲市场机制,陷入同质化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中。
第十九条 规范贴牌定制行为,受托生产商须具备全流程的生产资质,并在产品上如实标注实际生产方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线上渠道管理,网上销售应如实披露产品信息,不得通过刷单、虚假评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文化传播要遵循真实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常理、常识进行臆测、杜撰,宣传内容须基于历史文献或权威机构认证,禁止编造“古法”“秘方”以及“涉党、涉军、涉政、涉红”等虚假叙事。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各类不良信息,形成监督管理的长效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撤销各类评比证书和奖励奖状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协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第四届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生效,由全体会员共同自觉遵守,新会员加入协会则视为自动遵守本公约。
